编辑同志:
你好,今年春节过后,我和丈夫一起去郑州打工,我丈夫应聘于一家广告公司做广告设计,当初进公司时口头约定试用期每月1200元,转正后每月2600元。公司刚开始以种种理由推迟签合同,后因工资谈不拢,丈夫不想干了,试用期的工资拖了一个多月都没拿到,现在公司改口说只有500元。我们不服,请问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读者 晓姗
晓姗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因此,你们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也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